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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凯尔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表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五十五条规定: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、 排放方式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排放情况,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环保部下发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 (部令(2014)第31号文件),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 公开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,及时、如实地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。
详见附件
1-240329102SA27.pdf
蜀ICP备2021022315号